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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台東縣海端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王進保被 告 王雅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343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2月18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請求金額 806,597 利息 622,128 114年9月1日 114年12月18日 9.6 17,835.47 違約金 622,128 114年9月1日 114年12月18日 0.49 910.35 總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825,343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