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賴志鴻即鑫遠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盛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