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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郭子信律師被 告 黃色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一為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為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401萬3,900元【計算式:(1,483+1,048+1,118)×1,100=4,013,900】。原告訴之聲明二則為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合計1,265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265元,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及按月給付之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之。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萬5,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地價 占用期間 月補償金 應繳金額 1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第1錄土地 1,483㎡ 1,100元/㎡ 113年4月至 115年2月 22元 506元 2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第1錄土地 1,048㎡ 1,100元/㎡ 113年4月至 115年2月 16元 368元 3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18㎡ 1,100元/㎡ 113年4月至 115年2月 17元 391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