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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陳林O誼上列原告與被告莊O晴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並請一併提出被告莊O晴最新戶籍謄本(或陳報其出生年與戶籍所在地,聲請本院調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