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孫○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760元,尚應補繳1萬3,780元【計算式:1萬5,540元-1,760元=1萬3,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