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0號原 告 劉德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附表第1至第5項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應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是本件起訴尚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所提書狀,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所示方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之書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釋明有何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若未依規格製作且無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拒絕該書狀之提出。
四、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經簽名或蓋章,請依法補正簽名或蓋章後提出。 2 請具體表明本件原因事實。原告應依時間先後順序敘明與被告間交易經過為何、各被告分別有何行為、何行為構成違法或違反契約、因此受有何損害,以及各該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為何。 3 按原告起訴時有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以之劃定法院審判範圍,並據以決定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及判決確定後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並敘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是否即前起訴狀所載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民法第571條或其他)。 4 原告主張受有損害,惟損害內容尚欠明確。請逐項表明各項損害之項目、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例如斡旋金損失、漏水損害、修繕費用或其他財產上損害等,如何計算總額為200萬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被告黃鈺庭、林美玲究係各自負責或負連帶賠償責任。 5 請提出被告黃鈺庭、林美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送達地址,以特定被告人別及供本院合法送達。 6 原告日後提出之補正書狀,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如有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應具體敘明其事由。 7 表明上開事項之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及送達地址數提出相應數量之繕本。(需證物照片一併列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