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3號原 告 劉婷婷被 告 陳皓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0元,該裁定於同年9月2日送達於原告,並已確定在案,惟迄今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