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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翁召憲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信託關係消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