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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李佩姍訴訟代理人 張原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丁秋月

林娜丁純鈺丁正仁丁逸龍

丁美鳳丁美婷陳阿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振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及更正起訴狀係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見本院卷第4頁及第53頁)。嗣因訴外人丁振鉖之繼承人即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復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37頁)。經核原告為訴之聲明變更,均係本於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因系爭土地有於民國73年11月16日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即抵押權人丁振鉖,以共同擔保丁振鉖對訴外人即債務人黃也來之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6萬元,然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係73年11月16日起至74年2月15日,清償日期為:74年2月15日,該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至遲於89年2月15日已罹於時效,又丁振鉖於79年3月15日死亡前或其繼承人即被告均未於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於94年2月15日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因被告繼承後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且迄未塗銷,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1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

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828條第1項、第2項、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

第一類登記謄本、丁振鉖戶籍(除戶)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丁振鉖繼承人丁正中、丁正升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及法院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等件(見本院卷第12至15頁、第62至86頁)為證,堪信屬實。又系爭抵押權依登記之存續期間屆期日及該擔保債權約定清償日既均為74年2月15日,翌日即74年2月16日為該債權請求權可行使之起算日,則以債權請求權一般時效15年計算,經15年至89年2月15日已罹於時效,再經過5年不實行抵押權之除斥期間即至94年2月15日,因被告之被繼承人丁振鉖或被告均未實行抵押權,則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已因期間經過而消滅,而丁振鉖係於系爭抵押權消滅前之79年3月15日死亡,被告均未拋棄繼承,系爭抵押權為被告繼承之標的,則原告依上揭㈠等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塗銷系爭抵押權,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而系爭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自對所有權人之所有權行使造成妨害,故原告本於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登記機關: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73年11月16日 登記字號:太地所字第000669號 權利人:丁振鉖 權利種類:抵押權 債權額比例:全部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60,000元存續期間:自73年11月16日至74年2月15日 清償日期:民國74年2月15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也來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1 設定義務人:李邱忠義 共同擔保地號:壢坵段94、新歷坵段294 2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登記機關: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73年11月16日 登記字號:太地所字第000669號 權利人:丁振鉖 權利種類:抵押權 債權額比例:全部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60,000元存續期間:自73年11月16日至74年2月15日 清償日期:民國74年2月15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也來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1 設定義務人:李邱忠義 共同擔保地號:壢坵段94、新歷坵段29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