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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訴訟代理人 林美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強、陳松齡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8,541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5月7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扣除已繳18,114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利息 1,412,278 114年9月20日 115年5月7日 3.725 33,149.84 2 違約金 1,412,278 114年10月20日 115年4月19日 0.3725 2,623.16 3 違約金 1,412,278 115年4月21日 115年5月7日 0.745 490.04 總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448,541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