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曹燕暉訴訟代理人 張原瑞律師被 告 曹蒼澟被 告 曹銀妹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主 文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50元。
原告應於115年10月6日開庭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追加聲明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上之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予以分割。系爭建物為無供水供電之倉庫使用,且房屋老舊,原告表明願以認定房屋價值為新臺幣26,300元,且追加之被告亦無意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50元(計算式:26,300元×1/2=13,1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5年10月6日開庭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