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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訴訟代理人 謝俊雄被 告 張大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797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4月7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0元,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804,000 利息 804,000 114年7月1日 115年4月7日 3.75 23,211.37 違約金 804,000 114年8月2日 115年2月2日 0.375 1,528.15 違約金 804,000 115年2月3日 115年4月7日 0.75 1,057.32 總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829,797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