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陳慧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易○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3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