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張O珮被 告 施O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訴訴訟,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即可自明。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訴之聲明內容與各聲明間之關係,均有所不明,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8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原告之訴不合程式,經命補與而未補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