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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張宏成被 告 沈介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系爭裁定已於115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有系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查,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