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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陳O宏被 告 朱O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4萬6,572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