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號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訴訟代理人 吳振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益昇土木包工業戴我明 臺灣銀行台東分行 114年5月30日 28,659元 AR3599648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