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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惠承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表: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三裕正營造有限公司 連祥廷 華南商業銀行 臺東分行 民國114年12月31日 新臺幣 2,600,000元 TD4433495 惠承鋼構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