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養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A003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4關 係 人 A01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03(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5年4月2日收養A04(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03願收養被收養人A04為養女,且經關係人即被收養人之生父A01、生母A02同意,雙方於民國115年4月2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9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收養人為被收養人的阿姨,雙方確有收養之合意,並徵得被收養人之生父及生母的同意,此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關係人2人到院陳述明確,且有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在卷可憑。
四、經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長期相處,感情甚篤,雙方欲藉由收養而取得法律上之母女關係,收養動機應屬單純,且查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足認收養對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本件違反收養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