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養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曹銘德關 係 人 古梅英
古梅玉古梅玲
曹華湘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A05(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與A06(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5前為養父A06所收養,因A06已於民國70年8月2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A06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原生家庭終止收養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收養契約書暨同意書、A06之除戶戶籍登記簿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A05前為養父A06收養,因A06已於70年8月28日死亡,聲請人之本生父母古東西、胡菊妹亦先後於62年8月26日、81年2月10日辭世,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胞姊A01、A02、A03及同母異父胞弟A04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原生家庭終止收養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收養契約書暨同意書、A06之除戶戶籍登記簿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23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聲請人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聲請人及關係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53頁),聲請人復到庭陳稱:因為養父A06過世,想恢復生父古東西之姓氏及原住民身分,而A06除聲請人外,尚有乙名子女A04,終止聲請人與A06之收養關係後,有聲請人及曹湘華可祭祀A06等語(見本院卷第69及70頁);關係人A01、A02、A03及A04亦到庭陳稱:對於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生家庭,沒有意見,同意終止收養關係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0至72頁)。綜上所述,聲請人之養父A06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