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郭藍萍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李翔宙上列原告因有關停支退休俸事件,對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為之

101 年9 月24日國陸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經國防部以101 年12月14日決字第118 號訴願無理由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二年二月五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具狀不服。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裁判案由:停支退休俸
裁判日期: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