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郭藍萍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傅政榮訴訟代理人 蘇曉虹訴訟代理人 陳臆如上列當事人間停支退休俸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5 月30日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確定判決原本及正本中,「103 年2 月20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3 年4 月29日辯論終結」;原本製作日及正本製作日之「
102 年」應更正為「103 年」。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已明定準用該規定。
二、查關於本案關於辯論終結日因有再開辯論之緣故,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日應為「103 年4 月29日」。又判決原本與正本製作日所載年份「102 年」顯為「103 年」之誤記。凡此皆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宗 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