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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陳大仁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林延文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原告不服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五進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