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陳大仁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林延文上列原告因有關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對於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所為之一0一年二月一日桃稅消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一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桃稅法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桃園縣政府以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具狀不服,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