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8號原 告 林首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訴訟代理人 鐘孟秋輔助參加人 桃園縣大溪鎮公所代 表 人 黃睿松(鎮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父林新立於民國98年7 月11日死亡,原告及其他繼承人核准延期並依限於99年4 月12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原告並於101 年7 月17日繕具遺產稅案件更正申請書,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中,關於坐落於桃園縣○○鎮○○○段○○○○ ○○○○○ ○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自98年3 月15日至98年7 月15日止(一期)及自98年8 月15日至98年11月30日(二期)止,均有依法辦理休耕,桃園縣大溪鎮公所並有核發休耕補助,依規定即得認定屬農業使用,故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退還溢繳遺產稅款。嗣經被告認依桃園縣大溪鎮公所101 年12月14日溪鎮農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因於98年9 月1 日至上開土地辦理會勘,但土地現況荒廢雜草叢生,故駁回原告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申請」等情,系爭土地並未作為農業使用,故否准其申請,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故向本院請求撤銷該否准處分及訴願決定,經本院行準備程序,由兩造陳述意見後,本院認桃園大溪鎮公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