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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31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1號原 告 謝淑桂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同年

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