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2號原 告 邱添財
一、上列原告因參加被告民國101 年度第4 季失業者職業訓練「雲端技術運用實務班」,而向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申請參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經被告以102 年1 月22日桃訓綜規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第2 條第1項第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第20條第1 項前段規定:「第18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以6 個月為限。」是原告向被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經核准,最多可領取新臺幣(下同)68,569 元 (每月基本工資19,047元×60%×6 個月=68,569元)。是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8,569元,為40萬元以下。是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