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江莊月雲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代 表 人 許錫榮訴訟代理人 邱文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移置保管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簡易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認為與本件有重要關聯性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 第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8 條、第23條之疑義,本院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嗣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8 年11月29日第149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在案,此有司法院108年1
2 月3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2439號函及檢送司法院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之議事錄節本予本院在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