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江莊月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間返還移置保管車輛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