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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48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8號原 告 游阿安原 告 徐位賢原 告 李芳德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李孝琛上列當事人返還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點二十分於本院行政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待查詢事項,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裁判案由:返還罰鍰
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