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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73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3號原 告 蔡紀秋蘭被 告 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王昌富上列原告因土地登記罰鍰事件,對於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所為之處分書,提起訴願,經桃園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一0三年四月三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裁判案由:土地登記罰鍰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