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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救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宇森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傷害補償給付保險金等之訴訟,因遲未提出正確之訴願決定書,經本院向被告查詢後,查知原告並未提起訴願程序,其起訴不備要件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在案。

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但書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應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