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2號原 告 謝志青上列原告因交通罰鍰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宗源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