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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19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9號原 告 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馥榕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張淑賢上列原告因有關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對於被告一0四年一月十二日防檢四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二向本院具狀不服而繫屬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