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9號原 告 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馥榕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張淑賢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案號:104 年1 月12日防檢四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被告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按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