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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23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3號原 告 王郁霖上列原告因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曾以一0四年十月八日桃執信104 道罰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對原告為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

嗣原告不服,即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