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3號原 告 王郁霖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張朝陽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