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7號原 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明河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英世訴訟代理人 王玉嫻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10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 號)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