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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原 告 艾森豪諾耶國際盛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予甬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本院105 年度簡更( 一) 字第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