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黃三桂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被 告 李美慧上列原告因有關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給付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居留證效期已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九日到期,卻向原告申請一0二年十月十七日至一0四年六月十五日前往天晟醫院、中山診所、晶鑽牙醫診所就醫之費用,計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三百四十一元,扣除被告於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辦理退保費用七千八百六十二元,應再繳交醫療費用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九元。
二、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墊款,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另請原告參酌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本件是否合於提起給付之訴,或逕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命被告返還即可,此涉及訴是否合法之判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