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61號抗 告 人 葉智揚 現於臺東縣○○鄉○○村00號之22附11上列抗告人因天然氣事業法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異議)。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