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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20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0號原 告 黃銀電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代 表 人 劉邦繡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事件,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迄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