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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55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5號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代 表 人 沈榮詳上列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因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遭處罰鍰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000)00000000 號之處分不服。嗣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五年三月十六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五月十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均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裁判日期:20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