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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63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廖文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原告因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曾聲請對原告為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嗣原告不服,即於一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