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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85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5號原 告 江衍裕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動物保護法事件,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願決定書(105 年6 月13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案號:桃園市政府105年2月4日府農動字第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