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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玉珍原 告 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馥榕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沈榮詳上列原告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因有關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不服,申經復查,經原處分機關再以一0四年七月二十日北普法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而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則未申經復查。嗣原告二人不服,提起訴願,分別經財政部以一0四年十二月八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及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二人於一0五年二月二日向本院具狀不服,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固屬法未禁止,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二人均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裁判日期: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