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龐惠珍相 對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7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7號),因聲請人於104 年7 月30日聲請104 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經被告審查發現聲請人家庭成員計2 人,家庭動產總額約新台幣(下同)309,151 元,平均每人動產金額約154,575 元,已逾104 年度申請標準(設籍桃園市之家庭每人每年動產限額為112,500 元),與相關法規不符,因此遭被告否准其申請;惟原告申請104 年度租金補貼,被告所審查者為103 年之財產,然家庭人口卻以104 年之人口計算,並不合理,而聲請人實係因父親(於103 年11月3 日亡)重病、女兒(00年出生)年幼,自己是家中唯一照顧者,無法工作,又無任何收入,而該筆30萬元存款,因103 年底辦理父親喪事,已所剩無幾,還必須向朋友借貸,自己身體又不好,工作只能打零工,收入不穩,實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爰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1 份為憑;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101 年至103 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原告確無固定收入。再者,參諸卷附之訴願決定書內容,本件訴訟似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此外,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相關證明,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