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吳雨伶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代 表 人 吳孟峰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台灣省雲林縣,並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