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4號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江隆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李宛珍律師複代理人 吳怡箴律師訴訟代理人 丁金輝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07 年1 月12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609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