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38號原 告 簡沛永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10 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6 年度交字第238 號交通裁決事件,被告認原告有「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之違規行為,故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認其並無上開違規行為,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處分。
三、經查,原告所涉系爭交通事故關於刑案部分,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10 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或確定,有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